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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司久無營業, 其他股東均不知去向, 可申請公司「命令解散」


*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;開始營業後
  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,命令解散之。
 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,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、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,以郵
  寄或臨櫃(商業處總收文)方式函送辦理。

 

139專題:(公司法相關專題)請參考 ==>
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a/taxresearch.org.tw/taxresearch/F/F02/101-150/topic_139.htm?attredirects=0

 

台北市商業司
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樓
http://www.tcooc.taipei.gov.tw

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(免付費電話服務)( 外縣市請撥 02-27208889 ) 轉6485
上班時間:週一至週五 9:00~17:00 (中午不休息)。



臨櫃辦理 "命令解散申請" 請帶個人身分證, 印章, 至市政府1F左方商業處(上班時間: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,中午不休息)

索取 "命令解散申請表" 內容為:
    因公司久無營業, 其他股東均不知去向, 請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命令解散.
填寫 "公司名稱, 公司統一編號, 公司地址, 申請人, 通訊地址".

註:三個階段可能要費時半年?

   0.商業處發函給國稅局(公司所在地)稽徵所, 約二個月內發函給申請人.

   1.商業司發文給公司, 15天內若未申覆, 發文給負責人, 15天內若未申覆, 公告20天.
   2.若未申覆,
( 商工網站 http://gcis.nat.gov.tw/main/ 揭示 "公司成立但命令解散" )

      商業司發文給公司命令解散,

      15天內若未申辦解散登記, 發文給負責人,
      15天內若未申辦解散登記, 公告20天.
   3.若未申辦解散登記,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予以廢止登記.

      ( 商工網站揭示 "廢止登記 " . 股東可至商業處 影印/抄錄 "廢止登記公文" ).

 
* "有限公司" 若要變更章程須全數股東同意,當有任一股東不同意或
    失聯時,將導致個別股東無法 "轉讓股份".

* "廢止登記" 後, 股東在稅捐處列印 "財產清單" 仍會印出 "個人投資股份數", 將來
程式有可能做修改,  傾向不揭露有關 "投資" 的部份.

** 股東可至市政府商業處 影印/抄錄 "股東名冊(含各股東身分證字號/住址/股份)".

**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:
     http://gcis.nat.gov.tw/main/
     ==> 首頁 〉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


**  公司(在奇數月月中)未報(前二個月的)營業稅, 在 "財政部稅務入口網" 可能會查無資料:
      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
      ==> 首頁 > 公示資料查詢 > 營業(稅籍)登記資料公示查詢,
     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


以上資料僅供參考,實務問題請向相關單位洽詢.


本文編輯: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ools-241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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