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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救助法/貧窮線調高 85萬人受惠

聯合 更新日期:2010/11/04 09:55 記者羅印冲/台北報導

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歷經五天的密集審查,昨天傍晚初審通過社會救

助法修正草案;修法重點除提高貧窮線基準,另增訂中低收入戶認定條

件,估計受惠人數超過八十五萬兩千人;若立院能在本會期完成三讀,

 最快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

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,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已明確指示,內政部不排

新制在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。

這次修法主要內容是調高貧窮線、放寬低收入戶審查門檻、修正最低生

活費的計算方式,另增訂中低收入戶認定條件,並納入補助對象。

最低生活費的定義,從原本前一年當地區「平均每人消費支出」的百分

之六十,改為前一年當地區「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」的百分之六十,

但不得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七十(即所謂天花板條款)

,也不得低於其餘縣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。

台北市為例,雖然台北市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,為一

萬六七三九元,但因為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的一

萬三一二九元,因此台北市的低收入標準是一萬三一二九元;而台北市

中低收入戶標準,以低收入標準一點五倍計算,為一萬九千六百九十三

元,但因超過全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一萬八七五五元,因此以一萬八七

五五元計。

再以台南縣市為例,當地最低生活費為九八四四元,低於其餘縣市平均

數一萬○二四四元,民進黨立委陳亭妃、葉宜津在委員會提出修正動議

,要求升格後的大台南市最低生活費水準不應低於一萬○二四四元,此

提案獲委員會通過。

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保應自付健保費部分,未來將由中央補助二分之

一;新制也規定年度變動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,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,

讓弱勢家庭能穩定受到照顧。

不過,朝野立委對家庭總收入、不動產如何計算、具備工作能力的定義

及施行日期等,意見分歧,因此相關條文保留,交付院會協商。

 
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以下為內政部資料:

各縣市貧窮線標準

單位: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(元)

縣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修法後貧窮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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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4,614元

台北縣(新北市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1,832元

高雄縣市(高雄市)          11,309元

台中縣市(台中市)          10,303元  

台南縣市(台南市)          10,244元

台灣省15縣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,24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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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 低於貧窮線為低收入戶,

      中低收入戶標準為貧窮線的1.5倍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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