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9月 13 週一 201020:52
領有殘障手冊在有些大醫院看診可獲減免部份費用
- 9月 13 週一 201020:52
領有殘障手冊,單親家庭低收入,原住民:可申辦 "立即型彩券經銷證" , 可供批購 "刮刮樂"
** 以下係以 "領有殘障手冊" 者申辦為例, 另外
- 9月 13 週一 201020:50
身心障礙等級類別
- 9月 13 週一 201020:44
如何開發人體最大潛能時間表
- 9月 13 週一 201020:38
贈與稅;遺產稅;限定繼承;拋棄繼承;應繼分;特留分
(以下內容僅供參考, 法律條文可能變動,實務上請進行法律諮詢)
* 遺產稅:免稅額1200萬元,改採單一稅率10﹪;98年1月23日起生效。
* 例: 某人將來遺產 "其配偶可依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主張先分一半",
配偶請求完之後為遺產,而遺產依照民法1138條來作分配,由某人之配偶及某人之
子女均分。
就像當初溫世仁案例,那即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例。
拋棄繼承( 實務上請進行法律諮詢,並儘速在時限內完成 )。
事實發生日後二年內都可主張特留份的繼承權利。即使有些父母遺囑明寫遺產「傳
子不傳女」,且為彌補女兒,常在生前先給女兒一筆錢,這種作為仍無礙女兒遺產
特留份爭取,因為父母生前「給」女兒的錢是「贈與」;女兒可在父母死後二年內
主張特留份」繼承權( 除非遺囑中載明女兒生前如何不孝 )。
* 特留分:指必須保留給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之一部分,也就是繼承人應享有遺產分配
之最低限度,且遺囑之內容亦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。通常為應繼分的 1/2。
* 限定繼承是僅限於以繼承之財產還繼承之債務。任一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,則其他
人自動視為限定繼承。
元。
* 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(繼承開始3個月內)或拋棄繼承(繼承開始3個月內)。
如何辦理限定繼承
一、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。
二、辦理限定繼承期間: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 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。
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,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,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
。必要時,
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。
第 1154 條 ( 限定繼承之意義 ) :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
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。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
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辦理繼承權之拋棄,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,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
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,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向法院辨辦理拋棄繼承的民事聲請狀 ==>
http://blog.udn.com/frankbetty/35689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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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01/04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
攸關背債兒權益至鉅的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,今天起開始生效實施,以後未婚的未年成人及禁治產人,無需 向法院聲請「限定繼承」,進行複雜的遺產清算程序,就得以主張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,對繼承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,如果債權人仍對未年成繼承人,以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方式,請求履行繼承債務時,成年人可以在收受支令命令送達後20日內,向法院聲明異議,免除強制執行。
此次民法繼承編修法,修法精神等同是「各人造業,各人擔」,避免未年成人因不知法律拋棄繼承規定,面臨隨時可能發生「天上掉下來債務」的悲劇。而莫名其妙背負債務的背債兒,今起可透過向法院聲明異議保障自己的權益,預估上萬名背債兒可因此免除債務。
可向法扶、家扶求助
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家扶基金會,上午共同召開「終結債務繼承」,「帶背債兒走出債務迷宮」記者會,他們共同攜手合作,提供弱勢繼承人有關的法律諮詢服務,讓背債兒面臨的債務困境得以終結,強調身邊如有背債兒的個案,鼓勵他們向法扶或家扶基金會進行協助。
新法共有 三大保護措施:一、對於無行為能力(未滿七歲或禁治產)和限制行為能力(七歲以上、未滿20歲而且未婚)的繼承人,對繼承債務採「限定」責任,有多少遺 產,還多少債務;二、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,以繼承的財產為限;三、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內,向法院為意思表示,同時呈報遺產清冊,否則就將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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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糊塗債…「限定繼承」保護你
【聯合報╱陳業鑫/高雄地方法院法官(高縣鳳山)】 2008.01.04 03:25 am
民 法繼承編修正條文,已經總統公布將於今天正式施行,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。對未成年人而言,自此可免於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之威脅,已經繼承債務的民 眾,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,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,也就是「父債,子以父之遺產償還」,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。
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,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,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,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,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,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所以,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,或是有遺產,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,請務必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依據民法規定,在知悉後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。
第三種是聲請「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。在親人死亡時,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,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,尤其 一般民間借貸,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,家人不一定知道,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,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,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。
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,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。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理,似乎太可惜,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,仍有繼承的實益。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,直接概括繼承,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,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。
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,叫作「限定繼承」。以前面例子說明,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,債務金額不確定,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,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,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。
「限定繼承」也是必須在「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」,呈報法院,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,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及遺產清冊,向法院聲請,然後法院會下裁定,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,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,即可完成手續,將可能的債務阻絕,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「限定繼承」,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。
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,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,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,甚至有沒有跟會,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 為,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,強烈建議辦理「限定繼承」,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;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,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,請直接辦理 拋棄繼承,以絕後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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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有關法定繼承制部份已於2009年5月22日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
法令:
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(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)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更新日期:2009-07-12記者:文‧滕淑芬 中國傳統觀念認為「父債子還」乃天經地義,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也一直採行「當然繼承」的原則,也就是說,只要繼承人沒有在期限內(舊制為2個月,修正 後放寬到3個月)辦理「限定繼承」或「拋棄繼承」,就必須背負上一代留下的債務,保守估計全台灣約有5萬名「父債」背債族求助無門。
台灣家庭結構多元,離婚、再娶所在多有,加上親人外出謀生,疏於聯繫,下一代並不一定清楚上一代的財務狀況,一旦親人過世留下債務,就得由無辜的下一代承受,似乎有違公平正義。
為了彌補法令的不周延,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民法繼承編修正案》,此後繼承制度全面改採「限定繼承」,例如繼承的債務有1,000萬元,而遺產(不含保險給付)有200萬元,那麼只要清償200萬元的債務即可。
值得注意的是,已經繼承「父債」的背債族不一定可以完全得到「解脫」;而未來的繼承人也不要誤解新法,以為此後所有的「父債」都不用還。
嘉義市一名3個月大的趙小弟弟,還在媽媽肚子裡,就「隔代繼承」了過世外祖父的二萬多元所得稅欠款,成為「台灣年齡最小的債務人」。
趙小弟弟的父親趙偉良指出,太太的父母親已離異二十多年,不料岳父於民國96年2月過世後,太太的姊妹們唯恐岳父可能在外積欠不明債務,因此紛紛拋 棄繼承,太太也相繼為她自己和5歲的長子拋棄繼承,當時次子還在腹中,尚未取名、沒有身分證明文件,被告知「出生後再補辦即可」;等到出生後再到新竹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,法官卻認定拋棄繼承必須於「知悉得繼承時」的2個月內提出,趙家因逾時二十多天而遭到駁回,讓他們深感不平。
「背債兒」違反人權
這則「才出娘胎就有債務」的荒謬新聞,並不是特例。
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年前就發現,接受扶助的一萬八千多戶弱勢家庭中,20%有繼承上一代債務或卡債的問題。
中正大學何同學就莫名其妙繼承了過世祖父4,500萬元的債務。20年前阿媽過世、阿公續絃後,父親就獨立生活;父親往生後,何同學和母親相依為 命,不料國三時(民國88年)阿公病逝,再娶的阿媽及其子女紛紛拋棄繼承,龐大的債務竟然就落到了毫不知情的何同學身上。94年他發現家扶中心每月匯入自 己郵局帳戶的1,700元扶助金,竟被法院「強制執行」扣走,才發現事態嚴重,欲哭無淚。
在家扶基金會的呼籲下,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先行修法,為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撐起了保護傘。也就是說,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者同時繼承了親人的負債和財產,只要以所繼承的財產清償負債即可,並且可無限期地溯及既往。
考倒法律人
今年5月,立法院又有第二波修法,作出「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」的重大改革,並擴及所有國民,未來當事人所留債務,其配偶及子女(不論成年與否)均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。
值得注意的是,為預防可能的道德風險、也為保障債權人權利,新制設有例外情形,包括繼承人有隱匿現金、古董等遺產嫌疑,或者向國稅局申報遺產時作假,甚至意圖移轉被繼承人遺產、損害債權人權利等3種情況,都不得主張限定繼承。
此外,為避免對現實衝擊過大,已經繼承父債者能否再主張「限定繼承」也有「伏筆」,這樣的設計就讓部分法律人大嘆「為德不卒」。
「新法雖然進步,但並不是一體適用,玩了一堆文字遊戲,苦了繼承人,也考倒法律人!」家扶基金會委員、曾為不少背債族提起訴訟的林瓊嘉律師說,《民 法繼承編施行法》修正後的第一條規定,「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,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其中 的「保證契約債務」、「顯失公平」等字眼,就埋下不小陷阱,可能出現「一種文字,多種表述」的情況。
林瓊嘉指出,不論借錢給個人或法人(如銀行),如果是以「支票加本票」的票據借貸關係,就不在「保證契約債務(意指任何一種民間契約)」的債務豁免範圍內,因此若父親生前為人作保,簽了一張上千萬元的本票,成年子女一樣要還。
其次,有些法官同情背債族,認為「父債子還」有違社會公平;但也有法官認為,父母既然生養子女,子女就有義務承擔,如果成年子女一個月薪水5萬元以上,二、三十年分攤慢慢還,應該還算「公平」,就有可能判決讓債權銀行「強制執行」,讓人疑惑公不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何在?
「第3個例外,則是繼承人無法證明『繼承遺產時不知道有債務,或者從來沒有跟繼承人一起生活過』(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),這等於是 懲罰回來奔喪、奉養父母的孝子和三代同堂的家庭。」林瓊嘉說,民法訴訟上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法官可能會認為,既然繼承人知道親人往生且回來奔 喪,或者同住在一起,怎麼可能不「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」?也可能作出不允許僅以遺產來清償債務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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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– 2012年7月30日 上午4:42彭志傑律師答:
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。
舉例說,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,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,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 務最高金額,超過100萬元部分,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。至於清償程序,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。
因此,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,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,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,可以辦理拋棄繼承。
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: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」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。
(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,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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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諮詢家: http://www.law110.com.tw/ 免費法律諮詢: 台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聯合服務中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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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9月 13 週一 201020:30
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
註: 本資料由 Mike Wang 所編輯 (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tools-241 )
1。 “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表.xls “ 僅供試算參考之用,實際以稅捐單位所規定者為準。
2。 98年度殘障扣除額應為104000元= 97年度殘障扣除額100000元x 1.04 ,
因該項欄位被程式設計者設限不能更改, 因此“人數“再“乘1.04“後代入,便可求得98年度正確數值。
3。 “97年度所得稅試算表V.04.xls “出處來自 http://blog.yam.com/iam92/article/19623336
修改“97年度所得稅試算表V.04.xls “其中下列六個參數之後另存為“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表。xls “:
H3的= 123000
H4的= 82000
C17 =(殘障扣除額應為10.4萬元,因此人數要再乘1.04 )== >
I51 = 104000
H53 = 76000
L53 = 15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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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直系血親尊親屬若年滿60歲,可無條件被申報扶養;
直系血親尊親屬若未年滿60歲,且全年所得(包括利息所得)不及82000元免稅額可視為無謀生能力,才可被申報扶養;
否則要申報扶養應檢附醫師證明,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才行(有可能仍不會核定通過) 。
**通常蠻接近六十歲,即使報扶養沒有付證明,
國稅局也可能從寬處理,所以假設拿不到證明,還是可以報報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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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 公益彩券經銷商賣刮刮樂的所得是屬於“執行業務所得“,格式代號為“第9A “而非薪資的“50” ,
因此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但是可以提列20 %的成本,淨收入=佣金收入× 80 %;
以98年度為例若為單身且領有殘障手冊且無其他收入, 則佣金收入在327500元以內不會扣到稅,
佣金收入327500元× 80 % - 免稅額82000元- 標準扣除額76000元-殘障扣除額104000元= 0,
但是考慮到殘障補助申請條件之一為“家庭平均月收入< 26483元(在此以台北縣的標準為例)“
因此, 26483元× 12 = 317796元== >則(在台北縣 )佣金收入不超過317500元方不會影響殘障補助之申請。
(實務上以不超過176500元為安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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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稅法夫妻採合併申報制:
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,
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,
依下列3種計算方式計算並選擇最低者申報:
1。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稅, 合併報繳。
2。以妻為納稅義務人, 將夫的薪資分開計稅後, 再合併申報。
3。以夫為納稅義務人, 將妻的薪資分開計稅後 再合併申報。
釋例:
先生薪資680000,太太薪資420,000,撫養一小孩,先生股利收入20000
免稅額82,000
薪資扣除額104,000
夫妻標準扣除額152000 (單身標準扣除額76000 )
故其本年度應繳納之綜所稅淨額為
綜所稅總額 - 全部免稅額- 扣除額(夫妻) - 扣除額(薪資)= 綜所稅淨額
( 680000 420000 20000 ) -
( 82000 × 3 ) - 152,000 - ( 104,000 × 2 )=
1,120,000-606,000 = 514,000
第一式: 夫妻合併申報
綜合所得稅淨額 x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應納稅額
514,000 × 13 % - 28,700 = 38120
第2式: 將夫之薪資分開計稅, 合併申報
夫之薪資所得 - 夫之免稅額 - 夫之薪資扣除額 = 夫之薪資所得淨額
680,000 - 82,000 - 104,000 = 494000
夫之薪資所得淨額 x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夫之應納稅額
494000 × 13 % -28,700 = 35520
綜合所得稅淨額 - 夫之薪資所得淨額 = 不含夫薪資之所得淨額
514,000 - 494000 = 20,000
不含夫薪資之所得淨額 x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不含夫薪資之應納稅額
20,000 × 6 % - 0 = 1200
夫薪資之應納稅額 + 不含夫薪資之應納稅額 = 應納稅額
35520 + 1200 = 36720
第3式: 將妻之薪資分開計稅, 合併申報
妻之薪資所得 - 妻之免稅額 - 妻之薪資扣除額 = 妻之薪資所得淨額
420,000 - 82,000 - 104,000 = 234,000
妻之薪資所得淨額 x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妻之應納稅額
234,000 × 6 % -0 = 14,040
綜合所得稅淨額 - 妻之薪資所得淨額 = 不含妻薪資之所得淨額
514,000 - 234,000 = 280,000
不含妻薪資之所得淨額 x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不含妻薪資之應納稅額
280,000 × 6 % - 0 = 16,800
妻薪資之應納稅額 + 不含妻薪資之應納稅額 = 應納稅額
14,040 + 16,800 = 30840
因30,840 < 36720 < 38120
故選擇第3式最有利, 即以夫妻中薪資較高者為主體, 分離薪資較低者計稅,並合併申報
另:新婚者當年度仍可試算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取其最有利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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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搞懂專有名詞1。薪資所得:
一般上班族在每年在5月報稅季節前,都會收到公司發給的一張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(所得類別代號為50) ,上面記載著公司在前一年度付給你的薪資所得總額。薪資所得的來源包括薪水,工資,津貼,獎金,紅利及各種補助等。
2。免稅額:
未滿70歲:8.2萬元/人
年滿70歲:12.3萬元/人
小提醒! →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,配偶適用外,受扶養親屬只限直系尊親屬父母,祖父母,曾祖父母才能適用
3。標準扣除額:
單身(未婚) :7.6萬元
夫妻(已婚) :15.2萬元
小提醒! →同一申報戶只能依情況選擇一種
4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:
10.4萬元/人
小提醒! →若低於1040萬元時,只能以實際數字申報,不能全額申報10.4萬元
情況1:如果你是98年度沒有薪資所得的人... ◎第一步
先算出納稅義務人本人,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的“A”
◎步驟 2
參考下表一,再算出納稅義務人本人,配偶及配偶以外受扶養親屬,共可扣除幾個免稅額,再加上標準扣除額,得到合計金額的“B “
◎步驟 3
根據以下公式,試算自己是否能否免結算申報
阿≦乙→免結算申報
甲>乙→記得要報稅哦!
表1:98年度所得總額免結算申報試算表(單位:元)
注:本表假設條件為納稅義務人本人,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年齡都未滿70歲,而且都沒有薪資所得的情況。
情況2:如果你是98年度有薪資所得的人... ◎第一步
先算出前文提到的甲,乙之後,再算出可扣除多少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“C”
◎步驟 2
根據以下公式,試算自己能不能免結算申報
阿≦ B + C的→免結算申報
甲> B + C的→記得要報稅哦!
報稅小叮嚀1。要報稅才能退稅:如果你是屬於免辦理結算申報的人,提醒你,最好看看你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,其中是否有先前被預扣的扣繳稅額以及可扣抵稅額,如果有的話,建議你最好還是要報稅,這樣國稅局才會把這些“先前溢繳的稅額“退還給你,否則,如果你未辦理結算申報,如果有溢繳稅額,國稅局並不會主動把這筆錢退還給你哦。
2。該報稅而不報,處罰會比漏報,短報重:如果你依上述步驟試算後,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標準,但在你的所得中如有屬於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範圍,那麼你還是要報稅才行,否則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,還應按補徵稅額,處3倍以下的罰鍰哦。
3。該報稅而未申報無法享受列舉扣除:如果你試算之後是屬於應報稅的情況,但卻未在5月報稅,那麼,在被國稅局核定你要申報前如果你有補報的話,還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,否則,一旦國稅局核定後,一律只能適用標準扣除額,即使有列舉扣除額項目支出,也不能再採取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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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1: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父母,但父母全年所得(包括利息所得)卻超過8.2萬元免稅額?
正解:父母全年所得不及8.2萬元才可視為無謀生能力,否則要申報扶養應檢附醫師證明,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才行。
錯誤2:列報已年滿20歲無工作,未在學,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的子女,例如,列報21歲補習中的子女。
正解:年滿20歲子女只有尚在就學或符合“無謀生能力“規定的才能列報。
錯誤3:申報扶養在所得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,或在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外的時間申報為夫妻,例如:99年2月結婚,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。
正解:只有發生時間在課稅當年度才能列報。
錯誤4:申報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,例如:叔,伯,舅等,卻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(父母,祖父母,曾祖父母) ,適用12.3萬元的較高免稅額。
正解:只能適用8.2萬元的免稅額
錯誤5: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如: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。
正解:請兄弟姊妹事先協調好,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的證明,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。
錯誤6: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,例如姪,甥,然而並未實際扶養者,或是所申報扶養的其他親屬的父或母本身有所得,財產,卻被你申報扶養;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或家屬,且稱謂欄誤填為“子女“或代號3。
正解:這是國稅局查稅的重點所在,須備齊相關證明文件,且有實際扶養事實,才能被核定,否則會被剔除而補稅並處罰。
錯誤7:申報扶養現役軍人或托兒所,幼稚園,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子女
正解:免稅所得者的子女不能被其他人申報扶養。
錯誤8:錯誤申報本人,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。
正解:只有就讀大專院校的子女才能列報。
錯誤9: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,未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。
正解:此卡並不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所要求的證明文件。
錯誤10: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,例如:父母的利息所得。
正解:想被補稅加罰,決定申報扶養前請全盤了解父母的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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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代健保 看到健保局網站== > http://www.nhi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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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度(民國100年5月報稅適用)課稅級距前三項比98年度調降1%
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(單位:新台幣元)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410,000元以下× 6 % - 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410001元〜 1090000元× 13 % - 28,7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1090001元〜 2180000元× 21 % - 115 9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2180001元〜 4090000元× 30 % - 3121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4090001元以上× 40 % - 7211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99年度起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(單位:新台幣元)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500,000元以下× 5 % - 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500,001元〜 1,130,000元× 12% - 35,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1130001元〜 2260000元× 20 % - 125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2260001元〜 4230000元× 30 % - 351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 4230001元以上× 40 % - 774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=
- 9月 13 週一 201020:26
線上兒童著色簿(162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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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9月 13 週一 201020:23
線上兒童英文繪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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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Children's reading ro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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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Children's Digital Library
11.集美國小讀書會
http://www.storyplace.org/eel/eel.asp
http://www.ipl.org/div/kidspace/storyhour/
http://www.scholastic.ca/education/curriculum/levelled_lit.html
http://www.magickeys.com/books/
http://www.acs.ucalgary.ca/~dkbrown/stories.html
http://pbskids.org/lions/stories.html
http://www.ipl.org/div/kidspace/storyhour/
http://www.storyplace.org/preschool/activities/funforfish.asp
http://wiredforbooks.org/kids.htm
Adventurous Bunny and Easter Isla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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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t Bee's Childrens' Books and Stories
http://www.antbee.com/default.asp
http://www.bedtime-story.com/bedtime-story/indexmain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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