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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冒貸過追訴期 2千多萬飛了


中央社 – 2012年4月27日 下午3:20

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7日電)謝姓男子遭到吳女冒名在台東地區農會貸款4480萬元,謝男日前控告吳女偽造文書,不過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,當中2500萬元確定無法追回。

謝姓男子和吳姓女子,10幾年前合夥成立建設公司,民國86年1月22日,吳女冒用謝男的名字向台東地區農會貸款新台幣2500萬元;接著又在87年4月4日同樣在台東地區農會貸款1980萬元。

今年初,吳女無法正常繳交利息,農會催討下,謝姓男子才發現被吳女當人頭貸款4480萬元,於是在3月23日向台東地檢署控告吳女偽造文書。

台東地檢署調查,吳女冒名貸款的時間分別是在86年1月22日和87年4月4日,偽造文書的追訴期是10年,因此已經過了追訴期,予不起訴處分。

律師吳漢成表示,謝姓男子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吳女提出不當得利請求,保障自己的權利;不過,法律追訴期是15年,吳女第1次冒貸的2500萬元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,第2次民國87年冒貸的1980萬元,則尚有1年追訴期。



註:
偽造文書屬公訴罪,
追訴期是10年.
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時效最多為15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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