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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稅;遺產稅;限定繼承;拋棄繼承;應繼分;特留分



 (以下內容僅供參考, 法律條文可能變動,實務上請進行法律諮詢)
 
* 贈與稅:免稅額220萬元/年,改採單一稅率10﹪;98年1月23日起生效。
* 遺產稅:免稅額1200萬元,改採單一稅率10﹪;98年1月23日起生效。
       
* 例: 某人將來遺產 "其配偶可依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主張先分一半",
  配偶請求完之後為遺產,而遺產依照民法1138條來作分配,由某人之配偶及某人之
  子女均分。
 
* 請求權之行使,是看當事人本身是否要行使,如不行使即全數列入遺產作分配。
  就像當初溫世仁案例,那即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例。
 
* 若遺產採不平均分配,則可能有部份繼承人所分得之遺產不足以支付遺產稅,應採
  拋棄繼承( 實務上請進行法律諮詢,並儘速在時限內完成 )。
 
* 有些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過世,所以「特留份」權利的主張是指「得悉」有繼承
  事實發生日後二年內都可主張特留份的繼承權利。即使有些父母遺囑明寫遺產「傳
  子不傳女」,且為彌補女兒,常在生前先給女兒一筆錢,這種作為仍無礙女兒遺產
  特留份爭取,因為父母生前「給」女兒的錢是「贈與」;女兒可在父母死後二年內
  主張特留份」繼承權( 除非遺囑中載明女兒生前如何不孝 )。
 
* 應繼分:係指繼承人可享多少遺產的意思,例1/3。       
* 特留分:指必須保留給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之一部分,也就是繼承人應享有遺產分配
  之最低限度,且遺囑之內容亦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。通常為應繼分的 1/2。
       
* 限定繼承是僅限於以繼承之財產還繼承之債務。任一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,則其他
  人自動視為限定繼承。
 
* 拋棄繼承是不管遺產是否多於債務都不繼承,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繳非訟費用1000
  元。
       
* 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(繼承開始3個月內)或拋棄繼承(繼承開始
個月內)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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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限定繼承
一、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。
二、辦理限定繼承期間: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 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。
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,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,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
。必要時,
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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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54 條 ( 限定繼承之意義 ) :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
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。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
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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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繼承權之拋棄,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,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
個月內,
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,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
向法院辨辦理拋棄繼承的民事聲請狀
==>
http://blog.udn.com/frankbetty/35689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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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01/04 聯合晚報  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

攸關背債兒權益至鉅的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,今天起開始生效實施,以後未婚的未年成人及禁治產人,無需 向法院聲請「限定繼承」,進行複雜的遺產清算程序,就得以主張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,對繼承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,如果債權人仍對未年成繼承人,以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方式,請求履行繼承債務時,成年人可以在收受支令命令送達後20日內,向法院聲明異議,免除強制執行。

此次民法繼承編修法,修法精神等同是「各人造業,各人擔」,避免未年成人因不知法律拋棄繼承規定,面臨隨時可能發生「天上掉下來債務」的悲劇。而莫名其妙背負債務的背債兒,今起可透過向法院聲明異議保障自己的權益,預估上萬名背債兒可因此免除債務。

可向法扶、家扶求助

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家扶基金會,上午共同召開「終結債務繼承」,「帶背債兒走出債務迷宮」記者會,他們共同攜手合作,提供弱勢繼承人有關的法律諮詢服務,讓背債兒面臨的債務困境得以終結,強調身邊如有背債兒的個案,鼓勵他們向法扶或家扶基金會進行協助。


新法共有 三大保護措施:一、對於無行為能力(未滿七歲或禁治產)和限制行為能力(七歲以上、未滿20歲而且未婚)的繼承人,對繼承債務採「限定」責任,有多少遺 產,還多少債務;二、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,以繼承的財產為限;三、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知悉起三個月內,向法院為意思表示,同時呈報遺產清冊,否則就將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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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糊塗債…「限定繼承」保護你
【聯合報╱陳業鑫/高雄地方法院法官(高縣鳳山)】 2008.01.04 03:25 am
民 法繼承編修正條文,已經總統公布將於今天正式施行,這是一個畫時代的里程碑。對未成年人而言,自此可免於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之威脅,已經繼承債務的民 眾,如果繼承當時是未成年人,也可以同享修法的益處,也就是「父債,子以父之遺產償還」,完全符合現代民法個人責任之精神。

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,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,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,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,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,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
所以,如果成年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,或是有遺產,但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,請務必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依據民法規定,在知悉後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。

第三種是聲請「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。在親人死亡時,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,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,尤其 一般民間借貸,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,家人不一定知道,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,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,可能連死者都忘記了。

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,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。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理,似乎太可惜,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,仍有繼承的實益。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,直接概括繼承,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,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。

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,叫作「限定繼承」。以前面例子說明,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,債務金額不確定,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,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,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。

「限定繼承」也是必須在「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」,呈報法院,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,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及遺產清冊,向法院聲請,然後法院會下裁定,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,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,即可完成手續,將可能的債務阻絕,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「限定繼承」,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

如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,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,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,甚至有沒有跟會,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 為,但他仍有遺產可供繼承,強烈建議辦理「限定繼承」,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;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,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,請直接辦理 拋棄繼承,以絕後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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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有關法定繼承制部份已於2009年5月22日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

法令:

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(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)

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
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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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-07-12 記者:文‧滕淑芬

中國傳統觀念認為「父債子還」乃天經地義,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也一直採行「當然繼承」的原則,也就是說,只要繼承人沒有在期限內(舊制為2個月,修正 後放寬到3個月)辦理「限定繼承」或「拋棄繼承」,就必須背負上一代留下的債務,保守估計全台灣約有5萬名「父債」背債族求助無門。

台灣家庭結構多元,離婚、再娶所在多有,加上親人外出謀生,疏於聯繫,下一代並不一定清楚上一代的財務狀況,一旦親人過世留下債務,就得由無辜的下一代承受,似乎有違公平正義。

為了彌補法令的不周延,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民法繼承編修正案》,此後繼承制度全面改採「限定繼承」,例如繼承的債務有1,000萬元,而遺產(不含保險給付)有200萬元,那麼只要清償200萬元的債務即可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已經繼承「父債」的背債族不一定可以完全得到「解脫」;而未來的繼承人也不要誤解新法,以為此後所有的「父債」都不用還。

嘉義市一名3個月大的趙小弟弟,還在媽媽肚子裡,就「隔代繼承」了過世外祖父的二萬多元所得稅欠款,成為「台灣年齡最小的債務人」。

趙小弟弟的父親趙偉良指出,太太的父母親已離異二十多年,不料岳父於民國96年2月過世後,太太的姊妹們唯恐岳父可能在外積欠不明債務,因此紛紛拋 棄繼承,太太也相繼為她自己和5歲的長子拋棄繼承,當時次子還在腹中,尚未取名、沒有身分證明文件,被告知「出生後再補辦即可」;等到出生後再到新竹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,法官卻認定拋棄繼承必須於「知悉得繼承時」的2個月內提出,趙家因逾時二十多天而遭到駁回,讓他們深感不平。

「背債兒」違反人權

這則「才出娘胎就有債務」的荒謬新聞,並不是特例。

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年前就發現,接受扶助的一萬八千多戶弱勢家庭中,20%有繼承上一代債務或卡債的問題。

中正大學何同學就莫名其妙繼承了過世祖父4,500萬元的債務。20年前阿媽過世、阿公續絃後,父親就獨立生活;父親往生後,何同學和母親相依為 命,不料國三時(民國88年)阿公病逝,再娶的阿媽及其子女紛紛拋棄繼承,龐大的債務竟然就落到了毫不知情的何同學身上。94年他發現家扶中心每月匯入自 己郵局帳戶的1,700元扶助金,竟被法院「強制執行」扣走,才發現事態嚴重,欲哭無淚。

在家扶基金會的呼籲下,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先行修法,為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撐起了保護傘。也就是說,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者同時繼承了親人的負債和財產,只要以所繼承的財產清償負債即可,並且可無限期地溯及既往。

考倒法律人

今年5月,立法院又有第二波修法,作出「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」的重大改革,並擴及所有國民,未來當事人所留債務,其配偶及子女(不論成年與否)均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為預防可能的道德風險、也為保障債權人權利,新制設有例外情形,包括繼承人有隱匿現金、古董等遺產嫌疑,或者向國稅局申報遺產時作假,甚至意圖移轉被繼承人遺產、損害債權人權利等3種情況,都不得主張限定繼承。

此外,為避免對現實衝擊過大,已經繼承父債者能否再主張「限定繼承」也有「伏筆」,這樣的設計就讓部分法律人大嘆「為德不卒」。

「新法雖然進步,但並不是一體適用,玩了一堆文字遊戲,苦了繼承人,也考倒法律人!」家扶基金會委員、曾為不少背債族提起訴訟的林瓊嘉律師說,《民 法繼承編施行法》修正後的第一條規定,「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,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,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其中 的「保證契約債務」、「顯失公平」等字眼,就埋下不小陷阱,可能出現「一種文字,多種表述」的情況。

林瓊嘉指出,不論借錢給個人或法人(如銀行),如果是以「支票加本票」的票據借貸關係,就不在「保證契約債務(意指任何一種民間契約)」的債務豁免範圍內,因此若父親生前為人作保,簽了一張上千萬元的本票,成年子女一樣要還。

其次,有些法官同情背債族,認為「父債子還」有違社會公平;但也有法官認為,父母既然生養子女,子女就有義務承擔,如果成年子女一個月薪水5萬元以上,二、三十年分攤慢慢還,應該還算「公平」,就有可能判決讓債權銀行「強制執行」,讓人疑惑公不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何在?

「第3個例外,則是繼承人無法證明『繼承遺產時不知道有債務,或者從來沒有跟繼承人一起生活過』(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),這等於是 懲罰回來奔喪、奉養父母的孝子和三代同堂的家庭。」林瓊嘉說,民法訴訟上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法官可能會認為,既然繼承人知道親人往生且回來奔 喪,或者同住在一起,怎麼可能不「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」?也可能作出不允許僅以遺產來清償債務的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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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 – 2012年7月30日 上午4:42

彭志傑律師答:

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48條第2項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繼承制度。

舉例說,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合計總價值為100萬元,被繼承人所留下總債務為120萬元,則繼承人全體僅以所繼承遺產總價值100萬元為負擔清償總債 務最高金額,超過100萬元部分,繼承人全體無須以其自身所有財產來清償。至於清償程序,可以參照民法第1156條至第1164條等規定。

因此,繼承人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債務,大於留下財產的價值,為省去限定繼承後須進行的清償程序,可以辦理拋棄繼承。

拋棄繼承明訂在民法第1174條: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」民眾可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申請拋棄繼承。

(本文由浩翔法律事務所彭志傑律師解答,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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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諮詢家: http://www.law110.com.tw/

免費法律諮詢: 台北縣政府行政大樓聯合服務中心,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 預約電話: 2960-3456轉4781。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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